一日企服2022-07-11 11:14
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一份已生效刑事判决书(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9日)披露,王某和高某分别是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,在2016一2017年期间,事务所安排公司员工注册成立B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、C信息咨询服务部等商事主体,并实际控制4家公司和6家个体经营户。2016一2019年3月,事务所在无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,以4家公司和6家个体经营户的名义,由被告人王某、高某经手,为自己虚开5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,发票金额71647640.89元,抵扣税款2114477.65元;虚开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,发票金额194174.8元,抵扣税款5825.2元。王某、高某将这些发票纳入A会计师事务所账目,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。两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并实施犯罪行为,分工合作,犯罪地位等同,不存在主从关系。
依据有关规定判处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抵扣税款发票罪、判处罚金50万元;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抵扣税款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;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抵扣税款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
主管税务部门依法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,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逃税行为做出追墩税款2048.5万元,并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处罚。
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事务所、注册会计师,本应是遵纪守法的践行者,自己却将逃税行为视为“税务筹划”,不遵职业操守,理应受到法律惩处。试想,如果企业委托这样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税务筹划(咨询),其风险可想而知。唯有认真学习并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和方法,熟知相关法规,在遵法的前提下追求税收利益最大化,才是稳妥之策,正确之道。